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与任务细则
湘大研发〔20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粹位条例》和《中华公民共和国粹位条例暂行实行体例》,连系pc加拿大官方网站
现实环境,拟定本任务细则。
第二条 凡遵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和法令,遵照学校相干规章轨制,操行规矩,遵照学术规范,具备必然学术程度者,按本任务细则向pc加拿大官方网站
请求响应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请求人按培育打算请求修满学分,一切课程成就及格,实现划定的培育关键,学位论文知足划定请求,经由进程学位请求的考核,到达下述程度的,能够授与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把握坚固的根本实际和体系的特地常识;
(二)具备处置科学研讨任务或自力担当特地技术任务的才能;
(三)比拟谙练地操纵一种本国语浏览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择要;
(四)颁发必然数目和程度请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干且作者(学位请求人)的第一签名单位为湘潭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根据《湘潭大学请求硕士、博士学位颁发学术论文划定》具体履行)。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请求
(一)学术学位论文对所研讨的课题应有新的看法,其论点、尝试体例、功效或提出的建设性定见,在学术上或对社会前进和经济建设有必然的实际意思或操纵代价。
(二)专业学位论文的根基论点、论断和倡议具备必然的实际意思或适用代价;学位论文能够接纳工程设想、查询拜访研讨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阐发、名目操持和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情势;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天下教导指点委员会的请求拟定学位论文请求的细则,报校学位办备案。
(三)学位论文应在指点教员的指点下,由研讨生本身自力实现。
(四)学位论文应根据学校划定的根基请求与誊写格局撰写,学位论文的根基论点要有实际论证或尝试考证,对所选用的研讨体例,须要加以松散的论证,援用后人的资料要援用原著,操纵别人的研讨功效,要加以附注。
(五)凡须要失密的论文,应说明失密年限,根据学校有牵涉密操持划定履行。
第五条 学位请求与资历检查
(一)学位请求人该当在学校划定的最长进修年限内提出学位请求。
(二)学位授与每一年按学期按期停止。学位请求人应在学校划定的刻日外向相干院(系)及校学位办提出学位请求,并提交学位请求书、学位论文及其余划定的资料。在研讨生操持信息体系提交的学位请求信息应精确、完全。请求人不得同时向其余学位授与单位提出请求。
(三)相干学位点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请求人提交的有关学位请求资料,担负检查学位请求人的资历,合适学位授与前提者,能够接管请求。
(四)院(系)不得接管未按划定交清膏火等应交用度的学位请求。
(五)已实现毕业辩论、但未取得学位的硕士研讨生,可在毕业辩论实现一年内请求学位,过期未请求或请求不经由进程者,不得再次请求学位。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辩论前,招聘请相干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学位论文评阅由相干院(系)构造,评阅人由学位点提出,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请求人的指点教员不得担负论文评阅人。
整日制硕士学位研讨生的学位论文评阅报酬2名本学科的具备硕士生导师资历的专家。
非整日制硕士学位研讨生、退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讨生、高校教员退职攻读硕士学位研讨生和以划一学力请求硕士学位研讨生的学位论文评阅报酬3名本学科的具备硕士生导师资历的专家。
(二)论文评阅人应答论文写出具体的学术考语,对论文能否提交辩论和是不是到达响应学术程度提出定见。若有一位评阅人不赞成辩论,由院(系)增聘一位评阅人停止匿名评阅,如增聘的评阅人仍不赞成辩论,学位请求人不能到场当次学位论文辩论。
学位论文评阅不经由进程的,可在不跨越学校学籍操持划定的最长进修年限内,点窜后请求辩论,由院(系)构造对论文停止匿名评阅。过期未请求,视为主动抛却学位请求。
(三)为保障学位论文品质,学校和下级教导行政操持部分对学位论文停止抽检。在学位授与前抽检功效为不及格的,按学位论文评阅不及格处置。在学位授与后抽检功效为不及格的,按有关划定对相干职员赐与响应处置。
第七条 学位论文辩论
(一)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干学位点提出,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请求人的指点教员不能担负辩论委员会主席。
辩论委员会普通由3至5名本学科具备硕士生导师资历的专家构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辩论准绳上请求最少1名本学科具备硕士生导师资历的实务部分专家到场。辩论委员会主席由具备正高职称的专家担负,若辩论委员会主席为本单位之外的专家,其单位需具备响应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与权。
辩论委员会设秘书1人。
(二)辩论委员会必须对峙脚踏实地的科学立场,对峙规范、严酷请求、公道公道、确保品质。辩论要发挥学术民主,以公然体例停止。论文辩论应有具体的记实。对是不是授与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体例表决,经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赞成,方为经由进程。辩论抉择由相干职员具名确认。
(三)论文部属列环境之一者,不得经由进程辩论
1. 论文仅是综合别人功效,不本身的自力看法;
2. 立论或计较体例有毛病;
3. 尝试或计较粗拙,所援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根基论点;
4. 其余不能标明已到达响应学位学术程度的环境。
(四)学位论文辩论不及格的,经辩论委员会赞成,可在一年内(且不得跨越学校学籍操持划定的最长进修年限),点窜后请求从头辩论一次。过期未请求或学位论文辩论再次不及格的,不得再请求辩论。
第八条 学位考核与授与
(一)学位论文辩论后,辩论委员会秘书应将经由进程辩论的学位请求人的学位请求书、学位论文等有关资料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检查。分委员会应在每一年的六月一日或十仲春旬日前召闭集会,逐一考核学位请求人的根基环境及辩论环境,并以无记名投票的体例停止表决,作出是不是授与学位的倡议,并将以下资料送校学位办存档或作响应处置:
1. 硕士学位请求书等学位资料;
2. 授与学位职员根基环境汇总表;
3. 学位论文纸制本1份。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六月或十仲春按期停止集会,作出是不是授与学位的抉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定学位授与名单,并研讨抉择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特别环境和其余特别题目,须要时以无记名投票的体例停止表决。
(三)学位取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与学位抉择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的颁发日期。
(四)校学位办将授与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资料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请求者须根据研讨生操持信息体系的请求,实时完美小我信息、提交辩论请求、上传学位论文,并停止数据查对。院(系)须根据学位授与请求对学位请求停止考核和流程操持。
(六)学位请求人有以下环境之一者,不能授与学位:
1. 遭到解雇学籍规律处罚的;
2. 因与取得学位有间接联系关系的学术不端行动遭到留校观察处罚的。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请求人按培育打算请求修满学分,一切课程成就及格,实现划定的培育关键,学位论文知足划定请求,经由进程学位请求考核,到达下述程度的,能够取得博士学位。
(一)把握本门学科坚固宽阔的根本实际和体系深切的特地常识;
(二)具备自力处置科学研讨任务的才能;
(三)在科学或特地技术上做出缔造性的功效;
(四)谙练地操纵一种本国语浏览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本专业文章;
(五)颁发必然数目和程度请求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干且作者(学位请求人)的第一签名单位为湘潭大学的学术论文(本款根据《湘潭大学请求硕士、博士学位颁发学术论文划定》具体履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请求
(一)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构成的)体系的、完全的学术论文;论文的根基科学论点、论断和倡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代价或对公民经济建设,具备较大的实际和实际意思;论文所触及的内容,应表现出作者具备坚固宽阔的根本实际和体系深切的特地常识;应反应出进步前辈的、科学的研讨体例和谙练的妙技;应答所研讨的课题有缔造性的看法,有较明显的科研或特地技术功效。
(二)学位论文应在指点教员的指点下,由研讨生本身自力实现。
(三)学位论文应根据学校划定的根基请求与誊写格局撰写,学位论文的根基论点要有实际论证或尝试考证,对所选用的研讨体例,须要加以松散的论证,援用后人的资料要援用原著,操纵别人的研讨功效,要加以附注。
第十一条 学位请求与资历检查
(一)学位请求人请求学位,需在学校划定的刻日外向院(系)提交学位请求书、学位论文及其余划定的资料。
(二)学位授与每一年按学期按期停止。学位请求人应在学校划定的刻日外向相干院(系)及校学位办提出学位请求,并提交学位请求书、学位论文及其余划定的资料。在研讨生操持信息体系提交的学位请求信息应精确、完全。请求人不得同时向其余学位授与单位提出请求。
(三)相干学位点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请求人提交的有关学位请求资料,担负检查学位请求人的资历,合适学位授与前提者,能够接管请求。
(四)院(系)不得接管未按划定交清膏火等应交用度的学位请求。
(五)已实现毕业辩论、但未取得学位的博士研讨生,可在毕业辩论实现一年内请求学位,过期未请求或请求不经由进程者,不得再次请求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辩论前,招聘请相干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学位论文评阅由相干院(系)构造,评阅人由学位点提出,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请求人的指点教员不得担负论文评阅人。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报酬5名本学科具备博士生导师资历的专家,此中最少有3名非pc加拿大官方网站
且非请求人原地点单位的专家。
(二)论文评阅人应答论文写出具体的学术考语,对论文能否提交辩论和是不是到达响应学术程度提出定见。若有一位评阅人不赞成辩论,由院(系)增聘一位评阅人停止匿名评阅,如增聘的评阅人仍不赞成辩论,学位请求人不能到场当次学位论文辩论。
学位论文评阅不经由进程的,可在不跨越学校学籍操持划定的最长进修年限内,点窜后请求辩论,由院(系)构造对论文停止匿名评阅。过期未请求,视为主动抛却学位请求。
(三)为保障学位论文品质,学校和下级教导行政操持部分对学位论文停止抽检。在学位授与前抽检功效为不及格的,按学位论文评阅不及格处置。在学位授与后抽检功效为不及格的,按有关划定对相干职员赐与响应处置。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辩论
(一)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干学位点提出,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请求人的指点教员不能担负辩论委员会主席。
博士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普通由5至7名本学科具备博士生导师资历的专家构成,此中最少有2名非pc加拿大官方网站
且非请求人原地点单位的专家。辩论委员会主席由具备正高职称的博士生指点教员担负,若辩论委员会主席为本单位之外的专家,其单位需具备响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与权。
辩论委员会设秘书1人。
(二)辩论委员会必须对峙脚踏实地的科学立场,对峙规范、严酷请求、公道公道、确保品质。辩论要发挥学术民主,以公然体例停止。论文辩论应有具体的记实。对是不是授与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体例表决,经全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经由进程。辩论抉择由相干职员具名确认。
(三)论文部属列环境之一者,不得经由进程辩论:
1. 论文仅是综合别人功效,不本身的自力看法;
2. 立论或计较体例有毛病;
3. 尝试或计较粗拙,所援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根基论点;
4. 其余不能标明已到达响应学位学术程度的环境。
(四)学位论文辩论不及格的,经辩论委员会赞成,可在两年内(且不得跨越学校学籍操持划定的最长进修年限),点窜后请求从头辩论一次。过期未请求或学位论文辩论再次不及格的,不得再请求辩论。
博士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以为请求人的论文未到达博士学位的学术程度,但已到达硕士学位的学术程度,且请求人还没有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与硕士学位的倡议。
第十四条 学位考核与授与
(一)博士学位论文辩论后,辩论委员会秘书应将经由进程辩论的学位请求人的学位请求书、学位论文、辩论记实和抉择等有关资料送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检查。分委员会普通应在每一年的六月一日或十仲春旬日前召闭集会,逐一考核博士学位请求人的根基环境及辩论环境,并以无记名投票的体例停止表决,作出是不是授与学位的倡议,并将以下资料送校学位办或相干单位按划定存档或作响应处置:
1. 博士学位请求书等学位资料;
2. 授与博士学位职员根基环境汇总表;
3. 博士学位论文纸制本2份。
(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六月或十仲春按期停止集会,作出是不是授与学位的抉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一考核博士学位请求人的根基环境及辩论环境,并以无记名投票的体例停止表决。
(三)学位取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与学位抉择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的颁发日期。
(四)校学位办将授与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资料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学位请求者须根据研讨生操持信息体系的请求,实时完美小我信息、提交辩论请求、上传学位论文,并停止数据查对。院(系)须根据学位授与请求对学位请求停止考核和流程操持。
(六)学位请求人有以下环境之一者,不能授与学位:
1. 遭到解雇学籍规律处罚的;
2. 因与取得学位有间接联系关系的学术不端行动遭到留校观察处罚的。
第四章 名望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对国际外出色的学者或闻名的社会勾当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可授与名望博士学位。
第五章 撤消学位
第十六条 学位取得者或相干任务职员有故弄玄虚、违规违纪或任务渎职等行动,致使严峻违背本细则划定而授与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消其学位,并根据培育进程中的过失变乱处置划定对相干职员赐与严厉处置。
第十七条 撤消学位后应做好以下任务:
(一)将撤消学位的抉择报下级有关部分备案。
(二)告诉被撤消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或登载申明,颁布发表证书有效)。
(三)告诉被撤消学位者地点单位,将撤消学位的抉择纳入其档案。
(四)告诉有关寄存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摆设被撤消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余有关事变。
第六章 申述及处置
第十八条 学位请求人及其导师对论文评阅或辩论的有关考语、抉择有贰言,可在颁布发表考语、抉择后五个任务日外向地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版面申述。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查询拜访研讨的根本上作来由置抉择,并在十五日内以奉告书的情势送交申述人。
第十九条 学位请求人及其导师对学位授与的有关处置抉择有贰言,能够根据《湘潭大学先生申述处置体例》的划定向学校先生申述处置委员会提出申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取得者的学位论文交存国度指定机构存档。依法该当失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操纵,根据国度有关失密的法令和行政律例划定操持。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担负诠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划定与此不符者,以本任务细则为准。原《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与任务细则》(订正)(湘大研发〔2007〕1号)同时废除。